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964號債 權 人 蕭銘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廖碧桃、廖淑櫻、廖本德、廖本榮、廖本禎、廖慧淳、林正平、林正亮、林正欣、林正宏、廖本發、廖淑美、廖本揚、余嘉明、余淑宜、余淑娟、廖學烟、廖林蕊、廖本輝、廖本隆、廖本昌、廖素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被繼承人廖大標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 之聲明。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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