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964號
TCDV,108,司促,14964,2019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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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964號
債 權 人 蕭銘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廖碧桃廖淑櫻廖本德廖本榮
廖本禎廖慧淳林正平林正亮林正欣林正宏廖本發
廖淑美、廖本揚余嘉明余淑宜、余淑娟、廖學烟廖林蕊
廖本輝廖本隆廖本昌廖素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被繼承人廖大標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
  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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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