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60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林巧麗
債 務 人 林其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陸佰肆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巧麗前就讀臺灣觀光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林其輝
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
「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8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410,6
82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
之日起分132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
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就
學貸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檢討調
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07年11月1日當時教育部規
定其中已屆還款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係依中華郵政
一年定儲利率1.06%加碼0.15%,並由債務人自行吸收0.06%
,計為1.15%,並依借據第六條約定,自民國108年5月20日
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1%固定計息,計為2.15%。
㈢詎債務人林巧麗自民國107年11月01日起,未能依約按月還
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
219,640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林其
輝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本件係
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
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額度借據、撥款通知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4607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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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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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巧麗、林│自民國107年1│至民國108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219640│其輝 │1月01日起 │5月19日止 │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5月20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巧麗、林│自民國107年1│至民國108年0│年息百分之0點│
│ │219640│其輝 │2月02日起 │5月19日止 │一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百分之0點│
│ │ │ │5月20日起 │6月01日止 │二一五 │
│ │ │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0點│
│ │ │ │6月02日起 │ │四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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