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577號
債 權 人 非凡比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曹之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永薪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
㈡確認債務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㈢提出債務人為非凡比大樓區分所有權人之相關釋明文件。
(如:不動產登記簿謄本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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