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432號
TCDV,108,司促,14432,2019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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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43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何嘉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
  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
   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㈡緣相對人何嘉雄於民國92年5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30000元整。利息按年利率18.25%固定計付,於每
   月20日結算乙次並於翌日(21日)併同手續費直接計入被告
   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
   用借款額度之2.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
   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
   被告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
   超過原告所准被告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
   低應付款時,被告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
   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被告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
   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
   20%計付。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㈢查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0000元整,及自民國93年3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相對人應給付聲請
   人新臺幣30000元整,及自民國93年3月20日起至民國104
   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遲延利息,自民國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支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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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