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425號
TCDV,108,司促,14425,2019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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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42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何育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玖佰壹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陸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
  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
  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
  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何育龍於105年1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
   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
  ㈡債務人迄108年03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82,916元整未為清償
   (含手續費11,988元整、消費款16,023元整、尚欠之分期
   付款總餘152,657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948元整及違約金
   3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
   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
   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68,68
   0元整自108年05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 9%計
   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
   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
   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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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