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42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曾雨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零叁拾玖元,及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伍佰玖拾貳元整自民國九十
五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
月新臺幣壹仟元整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雨萍於094年03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
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
(二)債務人迄094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33,039元整未為清償
(含代償金額89,280元整、消費款34,312元整、已到期之
利息5,242元整及違約金4,205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
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
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
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23,592元整自095年01月14日起至10
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暨以每
月1,0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