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422號
TCDV,108,司促,14422,2019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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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42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曾雨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零叁拾玖元,及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伍佰玖拾貳元整自民國九十
  五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
  月新臺幣壹仟元整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雨萍於094年03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
   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
(二)債務人迄094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33,039元整未為清償
   (含代償金額89,280元整、消費款34,312元整、已到期之
   利息5,242元整及違約金4,205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
   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
   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
   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23,592元整自095年01月14日起至10
   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暨以每
   月1,0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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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