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943號
債 權 人 沈彩綢
債 權 人 莊淑娥
債 權 人 王莊雲嬌
債 權 人 楊詠翔
債 權 人 陳阿蘭
債 權 人 黃思穎
債 權 人 蔡徐碧珠
債 權 人 關新復
債 權 人 李佩貞
債 權 人 蔣郁蓉
債 權 人 賴淑寬
債 權 人 許秀銀
債 權 人 蔡寶珠
債 權 人 林心愉
債 權 人 李汶霖
債 權 人 李仁偉
債 權 人 廖継吉
債 權 人 廖述揚
債 權 人 吳麗蓉
債 權 人 詹麗巧
前列二十人之共同
送達代收人 洪蜜
債 務 人 高耀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沈彩綢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壹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莊淑娥清償新臺幣玖拾捌萬壹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莊雲嬌清償新臺幣叁佰玖拾柒萬玖仟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詠翔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阿蘭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叁萬陸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思穎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捌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徐碧珠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關新復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貳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佩貞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蔣郁蓉清償新臺幣叁佰叁拾陸萬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淑寬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秀銀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寶珠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心愉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汶霖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貳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仁偉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継吉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述揚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麗蓉清償新臺幣玖拾壹萬捌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詹麗巧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