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943號
TCDV,108,司促,13943,20190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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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943號
債 權 人 沈彩綢 
債 權 人 莊淑娥 
債 權 人 王莊雲嬌
債 權 人 楊詠翔 
債 權 人 陳阿蘭 
債 權 人 黃思穎 
債 權 人 蔡徐碧珠
債 權 人 關新復 
債 權 人 李佩貞 
債 權 人 蔣郁蓉 
債 權 人 賴淑寬 
債 權 人 許秀銀 
債 權 人 蔡寶珠 
債 權 人 林心愉 
債 權 人 李汶霖 
債 權 人 李仁偉 
債 權 人 廖継吉 
債 權 人 廖述揚 
債 權 人 吳麗蓉 
債 權 人 詹麗巧 
前列二十人之共同
送達代收人 洪蜜  
債 務 人 高耀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沈彩綢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壹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莊淑娥清償新臺幣玖拾捌萬壹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莊雲嬌清償新臺幣叁佰玖拾柒萬玖仟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詠翔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阿蘭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叁萬陸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思穎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捌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徐碧珠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關新復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貳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佩貞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蔣郁蓉清償新臺幣叁佰叁拾陸萬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淑寬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秀銀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寶珠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心愉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汶霖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貳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仁偉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継吉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述揚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麗蓉清償新臺幣玖拾壹萬捌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詹麗巧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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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