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257號
TCDV,108,司促,13257,20190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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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25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趙正東 
債 務 人 芳元實業有限公司即芳緣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正芳 


債 務 人 蕭玉華即蕭育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零壹萬柒仟肆佰叁拾
  肆元,及其中①新臺幣肆佰壹拾叁萬捌仟陸佰捌拾貳元②新
  臺幣貳佰捌拾柒萬捌仟柒佰伍拾貳元自①民國一百零八年四
  月三日②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
  息百分之三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①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
  四日②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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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芳元實業有限公司即芳緣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芳緣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芳元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