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967號
TCDV,108,司促,12967,2019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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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967號
債 權 人 鄭啟中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嘉洪黃明興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債權人姓名究為「鄭啟中」或「鄭啓中」?並提出 與債權人姓名相符之簽章及釋明文件。(如:身分證影本) ㈡提出債務人黃明興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僅有林嘉洪 簽立本票,而無黃明興任何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8年5 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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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