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280號
債 權 人 周惠貞
債 權 人 郭鎮宇
債 權 人 曾筠婷
債 權 人 廖玉茵
債 權 人 郭鎮元
債 權 人 郭俞廷
債 權 人 郭贊堅
債 權 人 王君佐
債 權 人 李宜芬
債 權 人 洪月娥
債 權 人 李官祐
債 權 人 黃金切
前列十二人
共同
送達代收人 周惠貞
債 務 人 高耀國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4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權人姓名「郭俞延」之記載應更正為「郭俞廷」。
主文第一項第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俞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俞廷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