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809號
債 權 人 陳秋成
債 務 人 李天賜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
人李天賜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票據號碼AA10
58086、AA1058092二張支票,債務人李天賜並未於支票上
發票或背書,債權人之請求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