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32號
抗 告 人 忠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泰豊
被抗告人 林素華
代 理 人 陳銘釗律師
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6日所為選派徐俊成會計師為抗告人檢查人之裁定撤銷。
理 由
抗告意旨略以:鈞院並未依照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2項之規定於裁定前訊問利害關係人,即選派檢查人,依法提出抗告等語。經核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撤銷原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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