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8年度,155號
TCDV,108,勞執,155,2019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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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蘇偉成 
相 對 人 艾鎷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耿光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八日社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430A124 )所載: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玖佰玖拾參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積欠聲請人民國107 年6 月至107 年 11月工資合計新臺幣(下同)26萬8,993 元,業於108 年3 月8 日經社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成立, 相對人同意於108 年5 月31日前給付聲請人,惟相對人並未 依調解成立結果履行其債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 1 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臺 中市勞資關係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108 年3 月8 日 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內容為: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107 年6 月份至107 年11月份工資26萬8,993 元,並同意於108 年5 月31日前匯入聲請人薪資帳戶中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 社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NO:430A 124 )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 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該金錢給 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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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艾鎷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