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8年度,140號
TCDV,108,勞執,140,2019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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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趙培存 
相 對 人 台灣博通軟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肇家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8年4月9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五、調解結果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趙培存新臺幣58,512元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勞資調解結果,於108年4月9日調解成立,調解結果為相對 人同意給付勞方趙培存新臺幣58,512元,有聲請人提出之勞 資爭議調解紀錄可參,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上開調解結 果所載之給付義務。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其 義務,據以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慶郎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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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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