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328號
TCDV,107,重訴,328,20190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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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28號
原   告 廖岳琳


訴訟代理人 湯詠煊律師
被   告 劉瑭鯤
訴訟代理人 蘇勝嘉律師
複代理人  張瀚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
應將登記於其名下之世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9萬5000股返還
原告,並移轉登記予原告。」並據此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
73,864元。原告於民國107年12月3日提出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擴
張並追加聲明為:「(一)被告應將登記於其名下之世鎧精密股
份有限公司股份20萬2800股返還原告,並移轉登記予原告。(二
)被告應給付原告945,360元,及自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原告於108年
6月11日以民事更正訴之聲明狀擴張並追加聲明為:「(一)被
告應將登記於其名下之世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41萬2114股返
還原告,並移轉登記予原告。(二)被告應給付原告1,921,085
元,及自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重新核定為17,869,
897元【計算式:每股38.70元(以本件起訴時即107年5月18日當
日收盤之市價為準)×412,114股+1,921,085元=17,869,897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256元,原告僅繳
納88,120元,尚欠81,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
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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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