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號
原 告 小倉武雄
訴訟代理人 陳銘釗律師
被 告 游正雄
訴訟代理人 游輝美
被 告 西島由美子
桑原欣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高志明律師
被 告 游茂森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被 告 游榮利子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4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西島由美子住居所「住日本國木阪府吹田市佐井寺3丁目23番4-605號、居日本國大阪府吹田市春日40丁目11番4-20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日本國大阪府吹田市春日4丁目11番4-207號」;關於被告桑原欣子住居所「住日本國大阪府茨木市園町1-1001號、居日本國大阪府茨木市鮎川一丁目4番19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日本國大阪府茨木市鮎川一丁目4番19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