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51號
上訴人 王宗堯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啟祥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