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50號原 告 廖美慧 被 告 曾美智 石森宇 石芳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7 月22日上午9 時15分,在本院第1 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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