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900號
TCDV,107,訴,3900,2019061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00號
原   告 林惠君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律師
被   告 廖閔啟即潔威爾消毒清潔行

訴訟代理人 蔡瑞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玆因兩造所主張之溢水原因,尚有應調查事項,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8年7月12日上午11時許在
本院民事第31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