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00號
原 告 林惠君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律師
被 告 廖閔啟即潔威爾消毒清潔行
訴訟代理人 蔡瑞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玆因兩造所主張之溢水原因,尚有應調查事項,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8年7月12日上午11時許在
本院民事第31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