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805號
TCDV,107,訴,3805,201906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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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05號
上 訴 人 蔡志賢
      林玉凰
被上訴人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訴字第3805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8年4月9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08年4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 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8年5月3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 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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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