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隱名合夥法律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434號
TCDV,107,訴,3434,2019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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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34號
上 訴 人 水碩士奈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倧綸 


被上訴人  劉興坤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434號確認隱名合夥法律關係
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8,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0,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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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水碩士奈米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