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33號
原 告 戊男(代號0000000000F,88年5月生,真實姓名、
兼法定代理 戊男之父(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人 戊男之母(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被 告 何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下同)108年5月1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 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8年5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潘瑜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