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89號
原 告 廖婉惠
訴訟代理人 王秀香
黃振源律師
被 告 蔡坤煌
徐瑞菊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
被 告 陳登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 年7 月4 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臺中市○○區○○段000○00000 地號土地之地籍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