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589號
TCDV,107,訴,2589,2019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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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89號
原   告 廖婉惠 


訴訟代理人 王秀香 
      黃振源律師
被   告 蔡坤煌 
      徐瑞菊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 
被   告 陳登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 年7 月4 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臺中市○○區○○段000○00000 地號土地之地籍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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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