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73號
上 訴 人 劉選純
劉雅云
劉玟峻
被 上訴 人 陳明詩
上列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2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
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
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
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2,495 元(即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
益之客觀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予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