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43號
上 訴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明谷
送達代收人 呂嘉坤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鋒營造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15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7年度建
字第143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
額依上訴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74,793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06,6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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