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28號
原 告 易定文
訴訟代理人 張桂真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複 代理人 呂世駿律師
被 告 易美惠
易美雪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複 代理人 張錦春
被 告 易定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易曾娥、易萬所遺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遺 產,應依如附表一、二分割方法欄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依附表三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 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 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條及第248條 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 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法院就前條第1項至 第3項所定得合併請求、變更、追加或反請求之數宗事件, 應合併審理、合併裁判,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 第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起訴時,原告就被 繼承人易曾娥所遺附表一之財產提出分割遺產訴訟,嗣於 108年3月21日再就被繼承人易萬所遺附表二財產請求分割, 本件兩造所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本院自得依上開法條合 併裁判之,合先敘明。
二、被告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易曾娥、易萬分別於民國103年8月5日 、106年10月30日死亡,各自遺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 ,兩造均為其子女,就易曾娥遺產之再轉繼承後,兩造對於
被繼承人易曾娥、易萬之應繼分各為5分之1。因被繼承人易 曾娥、易萬所遺不動產部分,已經辦理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 ,而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亦無不能分 割之約定,惟迄今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830 條第2項、第1151條、第1164條等規定,請求依附表三所示 比例分割被繼承人易曾娥、易萬之遺產等語。
貳、被告則以:
一、被告乙○○、戊○○、丁○○部分:同意原告主張。二、被告丙○○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復未提出任何書面、 證據資料供本院審酌。
參、本院之判斷:
一、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 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 ,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 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 法第1148條、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易曾娥、易萬分別於103年8月5日、106年 10月30日死亡,各自遺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兩造均 為其子女,應繼分各為5分之1,雖已辦理繼承登記,然兩造 迄今未能達成分割協議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土地謄本、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為證,且為被告乙○○、戊 ○○、丁○○所不爭執,並提出被繼承人易萬遺產稅免稅證 明書在卷為憑,堪認原告主張係為真實。
三、關於分割方法部分,原告主張其與被告公同共有被繼承人易 曾娥、易萬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三所示比 例分割共有物云云,本院審酌將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部分 由公同共有改為分別共有、動產部分改為各自取得,並不損 及被告之利益,被告若取得分別共有,對於所分得之應有部 分均得以自由單獨處分、設定負擔,且為免兩造因繼承遺產 之公同共有關係久延,致影響彼此權益,認附表一、二所示 遺產,應按附表一、二分割方法欄所示進行分割,較為妥適 ,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又本件關於遺產分割之部分,兩造均蒙其利,且分割共有物 糾紛,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則原告提起本訴雖依 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又係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其抗辯自 為申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本院認關於主文第一項原告勝訴 部分,仍應依其應繼分之比例負擔一部訴訟費用,較為允洽 ,爰依職權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涂秀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附表一:被繼承人易曾娥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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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種類│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分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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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臺中市○○區○地段000地號 │全部 │兩造按附│
│ │ │(面積:1,500平方公尺) │ │表三比例│
├──┼──┼─────────────┼────┤分割為分│
│ 2 │土地│臺中市○○區○地段000地號 │全部 │別共有 │
│ │ │(面積:1,382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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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被繼承人易萬遺產
┌──┬──┬─────────────┬────┬────┐
│編號│種類│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分割方法│
│ │ │ │或金額 │ │
├──┼──┼─────────────┼────┼────┤
│ 1 │土地│臺中市○○區○地段000地號 │410/1840│ │
│ │ │(面積:1,840平方公尺) │ │ │
├──┼──┼─────────────┼────┤ │
│ 2 │土地│臺中市○○區○地段000地號 │1/4 │兩造按附│
│ │ │(面積:1,745平方公尺) │ │表三比例│
├──┼──┼─────────────┼────┤分割為分│
│ 3 │土地│臺中市○○區○地段000地號 │全部 │別共有 │
│ │ │(面積:2,250平方公尺) │ │ │
├──┼──┼─────────────┼────┤ │
│ 4 │土地│臺中市○○區○地段000地號 │全部 │ │
│ │ │(面積:1,074平方公尺) │ │ │
├──┼──┼─────────────┼────┤ │
│ 5 │土地│臺中市○○區○地段0000地號│1/4 │ │
│ │ │(面積:1,398平方公尺) │ │ │
├──┼──┼─────────────┼────┤ │
│ 6 │房屋│臺中市大安區南北七路191巷2│25000/ │ │
│ │ │號(未辦保存登記) │1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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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存款│臺灣土地銀行大甲分行 │5,037元 │原告分得│
│ │ │ │ │1,009元 │
│ │ │ │ │,被告各│
│ │ │ │ │自分得 │
│ │ │ │ │1,00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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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存款│臺中市大安區農會海墘分部 │31,571元│原告分得│
│ │ │ │ │6,315元 │
│ │ │ │ │,被告各│
│ │ │ │ │自分得 │
│ │ │ │ │6,3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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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存款│臺中市大安區農會海墘分部 │6,995元 │兩造各得│
│ │ │ │ │1,399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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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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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應繼分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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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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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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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 │1/5 │
├──────┼──────┤
│丁○○ │1/5 │
├──────┼──────┤
│丙○○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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