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更一字第2號
上訴人 葉建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錠嵂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
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4萬元,
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704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
,暫免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2即20352元,是上訴人應繳第二審裁
判費20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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