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244號
TCDV,107,勞訴,244,2019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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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44號
原   告 白語瑄 

      王建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律師
被   告 台中旅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歆義 
訴訟代理人 王一翰律師
      林心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7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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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旅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