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656號
TCDV,106,重訴,656,20190624,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56號
原   告 小倉武雄

訴訟代理人 陳銘釗律師
被   告 游正雄 

訴訟代理人 游輝美 
 
被   告 游茂森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被   告 西島由美子




      桑原欣子


      游榮利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志明律師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於108年7月2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即本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號履行遺產分 割協議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 ,經於107年2月12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 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