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簡字第14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被 告 林松本
林松茂
林松隊
林松維
林麗香
謝林麗釧
林士峯
林士峴
林淑錚
林淑慧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林淑茵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林淑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3「本院認定之分割方法」欄「8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8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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