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簡字,106年度,14號
TCDV,106,家簡,14,20190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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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簡字第14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被   告 林松本 

      林松茂 
      林松隊 
      林松維 
      林麗香 
      謝林麗釧
      林士峯 
      林士峴 
      林淑錚 
      林淑慧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林淑茵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林淑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3「本院認定之分割方法」欄「8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8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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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