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87號
原 告 賴筱鴒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福立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按共有物之分割, 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之 ,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乃屬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 項所 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之固有必要共 同訴訟,是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應以共有人全體為當事人 ,其訴訟當事人始為適格。
二、本件原告原以林懋陽、林佐璿、賴福立、張淑精、賴徐秀玉 、謝寶慶、楊敏麒、徐瑋成、賴亞琪、游佩穎、林正常、林 吳秋芳、林俊賢、林俊宏、林雅玲、林貴美、王馨平、賴建 成為被告,聲明請求分割兩造共有臺中市○○區○○段000 ○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惟林懋陽、林佐璿於起 訴起已死亡,原告雖陸續追加吳林玉紗等人為被告,然本件 被告劉林逸珠、張芳美、曾林麗蕙、林宏鈞、林張麗屏、廖 秀琴、王舜模、張豐文、林敏正於起訴後死亡,而有如附件 所示事項待原告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 ,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附件
1.請提出劉林逸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民國107 年 6 月20日歿)之繼承系統表。
2.請提出曾林麗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108 年2 月 16日歿)之繼承系統表。
3.請提出林宏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108 年3 月5 日歿)之繼承系統表。
4.請提出廖秀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108 年3 月21 日歿)之繼承系統表。
5.請提出張豐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108 年2 月16 日歿)之繼承系統表。
6.請提出林敏正(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108 年5 月23 日歿)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7.對劉林逸珠、張芳美、曾林麗蕙、林宏鈞、林張麗屏、廖秀琴 、王舜模、張豐文、林敏正之繼承人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