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43號
原 告 旺泰福股份有限公司
巨寶包裝有限公司
上2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胡志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律師
複代理人 王瑞甫律師
林彥君
被 告 山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志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複代理人 羅偉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智字第7 號損害賠償事 件,其民事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前訴訟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 訴訟事件中被告主張抵銷債權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及其數額 為何,即為本件原告請求應否准許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5 年8月1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三、茲查明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智字第7 號損害賠償事 件已於108 年6 月3 日終結確定,有本院108 年6 月10日電 話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字第493 號判決影本在 卷可考,並經調取該案件數位卷宗資料可稽。是該案既已終 結,本院前開裁定停止之原因已經消滅,自應依法裁定撤銷 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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