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310號
TCDM,108,附民,310,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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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10號
原   告 徐子茜
被   告 李國方



被   告 林景星



被   告 蔡吉銘


被   告 林維揚



被   告 蘇畇嘉



被   告 陳宜妙




上列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李國方等人因刑事被告陳光佑詐欺等
案件(本院107年度訴緝字第24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共同不法侵 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 害人者亦同,亦為民法第185條第1項所明訂。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李國方等人,因刑事被告 陳光佑詐欺等案件(本院107年度訴緝字第240號),經原告 徐子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其等與陳光佑連帶負損害賠



償責任。嗣陳光佑於本院審理時,與徐子茜調解成立(本院 108 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61號調解筆錄)。又本件內容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王怡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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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