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282號
TCDM,108,附民,282,2019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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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282號
原   告 吳建憲



被   告 許世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8年度易字第2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被告明知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下稱A 車)係其向大瑞交通有限公司以每日新臺幣(下同)700元 承租,須租滿48個月後產權才歸被告所有,卻向原告佯稱願 以68萬元出售,致原告陷於錯誤,誤認A車為被告所有,而 匯款68萬元至被告指定帳戶;又明知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 租賃小客車(下稱B車)係登記在功祥有限公司名下,且辦 理附條件買賣登記予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未經清償 貸款無法過戶登記,卻向原告佯稱願以120萬元將B車出售予 原告作為餐廳頂讓之部分價金,致原告陷於錯誤,同意以餐 廳交換B車,另以餐廳押金21萬元及現金9萬元交付被告。而 被告所涉刑事案件由法院審理在案,爰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158, 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取財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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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瑞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功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