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5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雅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 年度執聲字第1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雅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雅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 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 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 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梁雅玲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憑。其中受刑人犯如附表編 號1 、3 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 號2 所示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 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於民國 108 年6 月5 日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 查表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 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 院審酌被告如附表所示犯罪,犯罪時間相近、罪質相同,經 分別起訴、判決及所侵害法益等情狀,爰定受刑人應執行如 主文所示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 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司立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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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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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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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 │算1 日 │ │算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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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7年5月17日 │ 107年6月20日 │ 107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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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701號 │緝字第50號 │緝字第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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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836 │ 108年度訴字第576號 │108年度訴字第576號 │
│事實審│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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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7年8月31日 │ 108年4月16日 │ 108年4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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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836 │ 108年度訴字第576號 │108年度訴字第576號 │
│判 決│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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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7年10月08日 │ 108年4月24日 │ 108年4月24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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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7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字│
│ │第15883 號(即108 年│第8131 號 │第8132 號 │
│ │度歸緝字第2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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