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5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嘉榮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嘉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江嘉榮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6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66605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8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光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