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519號
TCDM,108,聲,2519,2019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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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5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進安



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8年執聲付字第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進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進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7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6月6日核准假釋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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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