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4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資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資順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徐資順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本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本院107年度交 易字第570號、第1789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合於上 開規定,本院審核認屬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受刑人徐資順定應執行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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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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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 │
│ │危險罪 │危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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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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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7年3月12日 │107年10月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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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機關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0184│107年度偵字第29963│ │
│ │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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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後 ├───┼─────────┼─────────┼─────────┤
│ 事 │案 號│107年度交易字第570│107年度交易字第178│ │
│ 實 │ │號 │9號 │ │
│ 審 ├───┼─────────┼─────────┼─────────┤
│ │判 決│107年10月25日 │108年1月24日 │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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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定 ├───┼─────────┼─────────┼─────────┤
│ 判 │案 號│107年度交易字第570│107年度交易字第178│ │
│ 決 │ │號 │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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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確│108年1月18日 │108年2月23日 │ │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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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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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 │108年度執字第2808 │108年度執字第4091 │ │
│ │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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