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4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雲子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緝字第1423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66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雲子絜因偽造有價證券等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 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 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 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 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雲子絜因偽造有價證券等2 罪,經本院先後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本 件檢察官聲請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 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另如附表編號2 所示 之宣告刑雖屬得易科罰金之刑,然因與如附表編號1 所示不 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依前開說明,無庸再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併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附表:受刑人雲子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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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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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偽造有價證券 │ 偽造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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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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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2.01.28至102.04.30 │ 102.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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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 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 年│
│年 度 案 號│度偵字第16051號 │度偵字第160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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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257號 │ 103年度訴字第257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3.08.18 │ 103.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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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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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257號 │ 103年度訴字第25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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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判 決│ 103.12.11 │ 103.12.11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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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
│、易服社會勞動之│會勞動 │動 │
│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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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 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 年│
│ │度執字第258 號(即107 年│度執字第259 號(即107 年│
│ │度執緝字第1422號,刑期 │度執緝字第1423號,刑期 │
│ │107.07.10至109.05.08) │109.05.09至109.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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