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471號
TCDM,108,聲,2471,2019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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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4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清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清欽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被告莊清欽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 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因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 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 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 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 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 解釋意旨參照)。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及4所示之 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 號2至3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 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如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念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附表:受刑人莊清欽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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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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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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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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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6年7月29日 │106年7月29日 │106年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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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 │臺中地檢106年度 │臺中地檢108年度 │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4038號 │毒偵字第4038號 │撤緩毒偵字第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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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 │ 106年度訴字第 │108年度訴字第451│
│事實審│ │ 2750號 │ 2750號 │ 號 │
│ ├────┼────────┼────────┼────────┤
│ │判決日期│106年12月28日 │106年12月28日 │108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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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中高分院 │ 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107年度台上字第 │108年度訴字第451│
│ │ │ 634號 │ 2463號 │ 號 │
│判 決├────┼────────┼────────┼────────┤
│ │判 決│107年4月12日 │107年6月27日 │108年4月22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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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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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8年度 │
│ │執字第7783號 │執字第11421號 │執字第73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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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號1至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 │




│ │ (107年度聲字第478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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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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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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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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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6年2月13日為警│ │ │
│ │採尿時起回溯96小│ │ │
│ │時內某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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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撤緩毒偵字第5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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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最 後│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451│ │ │
│事實審│ │ 號 │ │ │
│ ├────┼────────┼────────┼────────┤
│ │判決日期│108年4月1日 │ │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確 定│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451│ │ │
│ │ │ 號 │ │ │
│判 決├────┼────────┼────────┼────────┤
│ │判 決│108年4月22日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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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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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 │ │ │
│ │ 執字第7315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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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