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4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政群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張政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政群前犯竊盜、偽造文書、詐欺等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及有期徒刑8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5 月3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201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航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