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5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美琴
高志嘉
蘇美玲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
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一、被告姚美琴與高中平為夫妻,被告高志 嘉、高丹妮為2人之子女,被告蘇美玲與高中立為夫妻,被 告姚美琴與被告蘇美玲為妯娌,被告姚美琴、被告高志嘉、 高中平、高丹妮等人於民國106年10月8日晚間6時許,至高 淑娟(高中平之胞妹)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 號3樓之1住處,找高崇華(高中平父親)、高林絨(高中平母 親),欲向高崇華、高林絨說明高中平通姦事由及高中平之 前向高中立購買保養品欲退費等事情。被告姚美琴向高崇華 、高林絨說明前開事情時,被告蘇美玲即在旁邊插嘴表示沒 有保養品的事情。(一)被告蘇美玲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 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場所,以「破麻」、「瘋女人」、 「妳說三小」等語,辱罵被告姚美琴,足以貶損被告姚美琴 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二)被告姚美琴心生不滿,即站起 身掌摑被告蘇美玲,被告姚美琴基於傷害犯意,被告蘇美玲 基於傷害、毀棄損壞犯意,雙方互相拉扯頭髮並扭打,致被 告姚美琴眼鏡遭損壞、項鍊斷成3截。被告高志嘉見狀,亦 基於傷害犯意,由後攻擊被告蘇美玲之後腦杓,致被告蘇美 玲受有右側肩膀挫外傷合併瘀腫傷、頭皮鈍傷、腦震盪,未 伴有意識喪失等傷害;被告姚美琴則受有頭部挫傷等傷害。 (三)被告高志嘉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特定多數人可共見 共聞之場所,辱罵被告蘇美玲為「雞」、「妳女兒是小三」 等語,並作勢拉褲子拉鍊,要掏出生殖器,對被告蘇美玲說 「給你吸」、「給你爽」等語,足以貶損被告蘇美玲之人格
尊嚴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蘇美玲所為,涉犯刑法第277條 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第354條 之毀損罪嫌;被告姚美琴所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 通傷害罪嫌;被告高志嘉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 通傷害罪、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同法第307條規定,依同法第303條所為判決,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
三、經查,告訴人姚美琴告訴被告蘇美玲傷害、公然侮辱、毀損 案件,檢察官認被告蘇美玲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 害罪、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54條之毀 損罪嫌,依刑法第287條、第314條、第357條規定,均須告 訴乃論;告訴人蘇美玲告訴被告姚美琴傷害案件、被告高志 嘉傷害、公然侮辱案件,檢察官認被告姚美琴涉犯刑法第 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被告高志嘉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 項之普通傷害罪、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刑 法第287條、第314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蘇美 玲、姚美琴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分別具狀對被告姚美 琴、高志嘉、蘇美玲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存卷可參 (見本院卷第39至45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