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1407號
TCDM,108,易,1407,2019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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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4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文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7105
號、8601號、8602號、8603號、9023號、9024號、9025號、9026
號、9027號、9028號、9029號、9655號、9656號、9735號、1004
4 號、10420 號、10762 號、1081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趙文華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五「罪名、應處刑罰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三五「罪名、應處刑罰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上開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趙文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列犯行:㈠、於民國(下同)108 年2 月8 日18時8 分許,在臺中市東區 進德一街與南京一街交岔路口,徒手竊取宋弦倫所有放置在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腳踏墊上之綠色全罩式安 全帽1 頂【價值新臺幣(下同)2,600 元】,得手後,隨即 離去。嗣宋弦倫發現遭竊,遂報警處理,經警調閱路口監視 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㈡、於107 年12月29日11時2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 段 000 號前,徒手竊取蔡舒伃所有之黑色腳踏車1 台,得手後 ,隨即離去。嗣蔡舒伃發現腳踏車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 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鎖定犯罪嫌疑人,再經警偵辦趙文華另 案竊盜案件,在趙文華位於臺中市○○區○○○街000 號租 屋處(下稱惠文南街租屋處),扣得蔡舒伃上開遭竊之腳踏 車1 台(已發還蔡舒伃),乃循線查獲上情。
㈢、於108 年1 月24日上午6 時1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 0 段000 號前,徒手竊取吳柏鈜所有之WANNA 牌橘色腳踏車 1 部,得手後,隨即騎乘離去至其惠文南街租屋處。嗣經吳 柏鈜發現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鎖 定趙文華即為犯罪嫌疑人,再經警因偵辦趙文華另案竊盜案 件,在趙文華之惠文南街租屋處,扣得吳柏鈜上開遭竊之腳 踏車(已發還吳柏鈜),乃循線查獲上情。
㈣、於108 年1 月26日上午5 時18分許,騎乘腳踏車途經臺中市 ○○區○○街000 巷00號前時,因見方進珠所有之車牌號碼



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在該處且鑰匙未拔,即利用上 開遺留鑰匙發動該機車引擎之方式,徒手竊取上開機車得手 ,並騎乘該車離去現場,供己代步用。嗣經方進珠發現遭竊 報警處理,經警調閱路口監視器發現趙文華即為犯罪嫌疑人 ,遂通知趙文華到場說明,並在其所述之位於臺中市南屯區 黎明路一段與南屯路交岔路口附近之棄置地點,扣得上揭普 通重型機車(已發還方進珠),乃循線查獲上情。㈤、於108 年1 月27日15時51分許,在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1 段 425 號前,徒手竊取少年蕭O丞(94年6 月生,依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 項之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 別其身分之資訊;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所有之MISMAX牌 紅黑色腳踏車1 部。得手後,隨即離去。嗣經少年蕭O丞發 現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發現趙文 華即為犯罪嫌疑人,再經警因偵辦趙文華另案竊盜案件,在 趙文華文南街租屋處,扣得少年蕭O丞遭竊之上開腳踏車 (已發還蕭O丞),乃循線查獲上情。
㈥、於108 年1 月28日凌晨3 時18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4分許) ,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前,徒手竊取陳坤鴻 所有之草綠色腳踏車1 部,得手後,隨即騎乘離去。嗣陳坤 鴻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 線查悉上情。
㈦、於108 年1 月28日10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 段 00號前,徒手竊取呂茂吉所有之GININA牌紅黑色腳踏車1 部 (價值6,000 元),得手後,隨即騎乘該車離去。嗣於同年 月29日12時30分許,經呂茂吉友人之彭國富在臺中市南屯區 萬和宮前發現趙文華不知情之友人賴明泉(涉犯竊盜案件, 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8601號案 件為不起訴處分)騎乘上開向趙文華借得之失竊腳踏車,遂 報警處理,經警循線在趙文華文南街租屋處扣得呂茂吉上 開遭竊之腳踏車1 輛(已發還呂茂吉),乃循線查獲上情。㈧、於108 年1 月29日凌晨0 時許起至同日上午7 時許間之某時 ,在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前,徒手竊取劉峻瑋所 有放置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之安全帽1 頂 (價值2,500 元),得手後,隨即離去。嗣經劉峻瑋發現遭 竊報警處理,並因警偵辦趙文華另案竊盜案件,在趙文華文南街租屋處,扣得劉峻瑋遭竊安全帽1 頂(已發還劉峻瑋 ),始循線查悉上情。
㈨、於108 年1 月29日凌晨0 時許起至同日凌晨1 時許間之某時 ,在臺中市○區○○路00號前,徒手竊取蔡宗軒所有放置在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之安全帽1 頂(價值2,



000 元),得手後,隨即離去。嗣蔡宗軒發現遭竊報警處理 ,並因警偵辦趙文華另案竊盜案件,在趙文華文南街租屋 處,扣得蔡宗軒遭竊安全帽1 頂(已發還蔡宗軒),始循線 查悉上情。
㈩、於108 年1 月29日某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前,徒 手竊取吳尚霖所有放置在機車上之安全帽1 頂(價值7,300 元)。得手後,隨即離去。嗣吳尚霖發現遭竊報警處理,並 因警偵辦趙文華另案竊盜案件,在趙文華文南街租屋處, 扣得吳尚霖遭竊安全帽1 頂(已發還吳尚霖),始循線查悉 上情。
、於108 年1 月28日18時許起至翌日上午7 時40分許間之某時 ,在臺中市○○區○○○街000 號騎樓,徒手竊取施育良所 有放置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之安全帽1 頂 (價值3,500 元)。得手後,隨即離去。嗣施育良發現遭竊 報警處理,並因警偵辦趙文華另案竊盜案件,在趙文華惠文 南街租屋處,扣得施育良遭竊之安全帽1 頂(已發還施育良 ),始循線查悉上情。
、於108 年1 月31日凌晨1 時25分許,在臺中市○○區○○○ ○路0 段000 號「拉爽爽釣蝦場」,趁徐英峻不注意之際, 徒手竊取徐英峻所有放置在椅子上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1 支【插置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價值41 ,500元】。得手後,隨即離去。嗣徐英峻發現遭竊報警處理 ,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於108 年1 月31日上午6 時2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 0 號前,見大苑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精誠分公司所有由該店 店長林敬邦及副店長鄭立偉管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停放在該處且鑰匙未拔,即利用上開遺留鑰匙發動 該機車引擎之方式,徒手竊取上開普通重型機車得手,並騎 乘該車離去現場,供己代步之用。趙文華並於同日某時許, 騎乘該車至臺中市烏日區烏日火車站前,委託不知情之「昌 鴻機車托運行」將上開竊得之普通重型機車,運送至雲林縣 ○○市○○路000 ○0 號之「昱大車業」。嗣經林敬邦發現 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後,通知趙文 華到場說明,且依其所述在上址昱大車業扣得上開普通重型 機車(已發還鄭立偉),始循線查悉上情。
、於108 年1 月28日11時17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7時許),在 位於臺中市西區民權路之「臺中教育大學」旁,徒手竊取呂 元裕所有放置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之安全 帽1 頂(價值7,000 元),得手後,隨即離去。嗣經呂元裕 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始循



線查悉上情。
、於108 年2 月9 日凌晨4 時2 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0 號「統一超商」內,趁陳孟萱不注意之際,徒手 竊取陳孟萱所有放置在桌上之OPPO廠牌行動電話1 支(價值 10,000元),得手後,隨即離去,復於離開現場後,隨意將 上開手機丟置於路旁,嗣經路人拾獲送至派出所(已發還陳 孟萱),且經陳孟萱發現遭竊報警處理後,經警調閱店內監 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於108 年2 月7 日22時5 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 段0 ○00號前,見許家銘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停放在該處且鑰匙未拔,即利用上開遺留鑰匙發動該機車 引擎之方式,徒手竊取上開普通重型機車得手,並騎乘該車 離去現場,供己代步之用。嗣經許家銘發現遭竊後報警處理 ,員警雖調取監視器畫面進行偵辦,然仍因無法辨識犯罪嫌 疑人而尚未知悉趙文華此部分犯行前,趙文華即於員警偵辦 其另案竊盜案件時,於具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其前 開竊取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犯行前,向員警 坦承其此部分犯罪情節而自首並接受裁判,且經警於其所供 述之位於臺中市北區雙十路與精武路交岔路口之棄置地點, 查獲上開普通重型機車(已發還許家銘)。
、於108 年2 月8 日某時許起至翌日上午6 時36分許止間之某 時,在臺中市北區興進路205 號旁,見陳柏憲所有之車牌號 碼為A4-9987 號自用小貨車1 部停放在該處,且鑰匙未拔, 即利用上開遺留鑰匙發動該自用小貨車引擎之方式,徒手竊 取上開自用小貨車得手,並駕駛該車離去現場,供己代步之 用。嗣陳柏憲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路口監視器錄 影畫面,發現趙文華係犯罪嫌疑人,且經警於同年月11日17 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旁尋獲上開自用小貨車(已 發還陳柏憲),始循線查悉上情。
、於108 年2 月8 日18時4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 通重型機車,途經臺中市○區○○路000 號前時,徒手竊取 曾文宏所有放置在牌照號碼061-AA號大型重型機車上之安全 帽1 頂(價值10,000元)。得手後,隨即離去。嗣曾文宏發 現遭竊,報警處理,經警於偵辦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 型機車失竊案件中(即犯罪事實欄所示犯行),循線查悉 上情。
、於108 年2 月7 日凌晨0 時23分許,在臺中市○區○○○街 00號前,見陳正錡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停放 在該處且鑰匙未拔,即利用上開遺留鑰匙發動該自用小貨車 引擎之方式,徒手竊取上開自用小貨車得手,並駕駛該車離



去現場。嗣陳正錡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 影畫面後,通知趙文華到場說明,且在其所述之位於臺中市 自由一街與復興交岔路口之棄置地點,扣得上開自用小貨車 (已發還陳正錡),始循線查悉上情。
、於108 年2 月8 日18時9 分許,在臺中市東區復興路5 段與 南京二街交岔路口,見陳韋安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 重型機車停放在該處且鑰匙未拔,即利用上開遺留鑰匙發動 該普通重型機車引擎之方式,徒手竊取上開普通重型機車得 手,並騎乘該車離去現場,供己代步之用。嗣陳韋安發現遭 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通知趙文華到 場說明,且在其所述之位於臺中市○區○○○路000 巷0 號 之棄置地點,扣得上開普通重型機車(已發還陳韋安),始 循線查悉上情。
、於108 年1 月26日12時1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 前,徒手竊取游博鈞所有停放在該處之CANNONDALE牌白色腳 踏車1 部(價值60,000元)。得手後,離去現場。嗣經游博 鈞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通知趙文 華到場說明,且在其所述之臺中市○區○○路00號之棄置地 點,查獲上開腳踏車(已發還游博鈞),始循線查悉上情。、於108 年2 月4 日凌晨3 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 0 號前,見王憶蕙所有牌照號碼MRP-2318號普通重型機車停 放在該處且鑰匙未拔,即利用上開遺留鑰匙發動該普通重型 機車引擎之方式,徒手竊取上開普通重型機車得手,並騎乘 該車離去現場,供己代步之用。嗣經王憶蕙發現遭竊報警處 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通知趙文華到場說明,且 在其所述之位於臺中市○○區○○路000 號旁之棄置地點, 查獲上開普通重型機車(已發還王憶蕙),始循線查悉上情 。
、於108 年2 月4 日凌晨4 時許,騎乘上開竊得之車牌號碼00 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途經臺中市○○區○○路000 號前 ,見吳萬輝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停放在該處 ,且鑰匙未拔,即利用上開遺留鑰匙發動該自用小貨車引擎 之方式,徒手竊取上開自用小貨車得手,並駕駛該車離去現 場,供己代步之用。嗣經吳萬輝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 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通知趙文華到場說明,且在其所述之 位於臺中市○○區○○路○段○○巷0 號旁之棄置地點,查 獲上開自用小貨車(已發還吳萬輝),始循線查悉上情。、於108 年2 月20日上午6 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 段 00號前,見協和輪胎行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 (內有輪胎12條)停放在該處且鑰匙未拔,即利用上開遺留



鑰匙發動該自用小客車引擎之方式,徒手竊取上開自用小客 車得手,並駕駛該車離去現場,供己代步之用,並於其後將 上開自用小客車棄置於臺中市東區自由一街與自由二街交岔 路口(該自小客車已發還協和輪胎行,另輪胎12條部分業經 被告委由不知情之計程車司機魏啟瑋於108 年2 月22日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 號營業用小客車運還協和輪胎行)。嗣經 協和輪胎行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 ,循線查悉上情。
、於108 年1 月26日11時56分,在臺中市○○區○○○路0 段 000 號前,徒手竊取張宗達所有放置在普通重型機車上之安 全帽1 頂(價值6,400 元)。得手後,隨即離去。嗣經張宗 達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循線查 悉上情。
、於108 年1 月28日凌晨4 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 街000 號前,徒手竊取黃穎偉所有白色腳踏車1 部。得手後 ,隨即離去。嗣經黃穎偉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 器錄影畫面後,循線查悉上情。
、於108 年1 月28日16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 段 000 號前,見徐珮倫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停放在該處且鑰匙未拔,即利用上開遺留鑰匙發動該普通 重型機車引擎之方式,徒手竊取上開普通重型機車得手,並 騎乘上開機車離去現場,供己代步之用。嗣經徐珮倫發現遭 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循線查悉上情( 上揭普通重型機車已發還徐珮倫)。
、於108 年1 月29日凌晨5 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 000 ○0 號前,徒手竊取謝馨所有停放在該處之腳踏車1 部 。得手後,騎乘上開腳踏車離去現場。嗣經謝馨發現遭竊報 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循線查悉上情(上揭 腳踏車已發還謝馨)。
、於108 年1 月29日上午6 時5 分許,在臺中市南屯區大墩六 街與大英西一街交岔路口旁,徒手竊取劉律佑所有放置在機 車上之安全帽1 頂(價值3,000 元)。得手後,隨即離去現 場。嗣劉律佑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 面,發現係趙文華所為,經通知趙文華到場說明,始循線查 悉上情。
、於108 年1 月30日16時許起至翌日凌晨1 時41分止間之某時 ,在臺中市西區精誠路105 之6 號前,見許志豪所有之車牌 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在該處且鑰匙未拔,即利 用上開遺留鑰匙發動該普通重型機車引擎之方式,徒手竊取 上開普通重型機車得手,並騎乘該車離去現場,供己代步之



用。嗣許志豪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 面,發現係趙文華所為,經通知趙文華到場說明,始循線查 悉上情(上開普通重型機車已發還許志豪)。
、於108 年1 月31日凌晨1 時46分許,騎乘上開竊得之車牌號 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臺中市南屯區大墩路與大墩七 街交岔路口後,步行前至臺中市南屯區大墩路287 號時,見 張志豪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在該處且 鑰匙未拔,即利用上開遺留鑰匙發動該自用小客車引擎之方 式,徒手竊取上開自用小客車得手,並駕駛該車離去現場, 供己代步之用。嗣經張志豪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 視器錄影畫面後,循線查悉上情(上開自用小客車已發還張 志豪)。
、於108 年2 月7 日18時許,在臺中市東區八德街與武德街交 岔路口旁,見胡振玉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 車停放在該處且鑰匙未拔,即利用上開遺留鑰匙發動該普通 重型機車引擎之方式,徒手竊取上開普通重型機車得手,並 騎乘該車離去現場,供己代步之用。嗣經胡振玉發現遭竊報 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且通知趙文華到場說明 ,並於其所述之位於臺中市○區○○街0 段00○0 號之棄置 地點查獲上開普通重型機車(上開普通重型機車已發還胡振 玉),始循線查獲上情。
、於108 年4 月5 日上午6 時10分許,在臺中市北區柳川東路 4 段與文武路交岔路口旁,見曾讚丁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 0 號自用小貨車停放在該處且鑰匙未拔,即坐入駕駛座欲發 動上開自用小貨車行竊,然因行徑可疑為警盤查,其上開竊 盜犯行始止於未遂。
、於108 年2 月9 日凌晨3 時5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0 號「統一超商」內,徒手竊取電池1 批【含3 號 電池7 組、4 號電池1 組,共價值677 元】;得手後,藏放 於外套內,且至櫃臺僅結帳其他購買物品後即行離去。嗣經 店長謝昀臻發現遭竊,調閱店內監視器畫面後報警處理,經 警循線查悉上情。
、於108 年4 月11日凌晨1 時43分許,在臺中市北區尊賢街與 育才南街交岔路口旁,徒手竊取蕭勝峯所有放置在其車牌號 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前置物格內之皮夾1 只(內有國 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合作金庫金融卡、學生證、悠 遊卡、一卡通各1 張及現金2,500 元),得手後,隨即騎乘 腳踏車離去。嗣於同日上午10時50分許,趙文華在臺中市北 區一中街與育才街交岔路口,因行跡可疑遭警盤查,並經警 在其隨身後背包內查獲蕭勝峯之皮夾(內含國民身分證、全



民健康保險卡、合作金庫金融卡各1 張,已發還蕭勝峯;其 餘學生證、悠遊卡、一卡通各1 張均遭趙文華於不詳處所丟 棄;現金2,500 元部分則業遭趙文華花用殆盡),始循線查 悉上情。
二、案經蔡舒伃吳柏鋐方進珠、蕭O丞、吳尚霖施育良徐英峻林敬邦呂元裕陳孟萱許家銘陳柏憲、曾文 宏、陳韋安游博鈞戴莉芳張宗達徐珮倫蕭勝峯分 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第二分局、第三分局、 第四分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等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 法第159 條之5 有明文規定。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 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 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 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 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 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 ,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陳述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趙 文華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亦皆未 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 或其他瑕疵,認為均適於作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 訴訟法第19條之5規定,該等供述證據皆有證據能力。二、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至第159 條之5 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 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據 所為之規範;至非供述證據之書證、物證,或以科學、機械 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 供述證據,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 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無證據能力 。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 序取得之情形,本院審酌本案卷內之證據並非非法取得,亦 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 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程序權即已受保障,故各



該非供述證據,均得採為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趙文華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 均坦承不諱(見108 偵7105號卷第25-27 頁、108 偵9023號 卷第19-23 頁、108 偵9024號卷第19-23 頁、108 偵9025號 卷第21-2 4頁、108 偵9027號卷第21-23 頁、108 偵9028號 卷第21-23 頁、108 偵9655號卷第21-27 頁、108 偵10044 號卷第23-25 頁、108 偵8602號卷第23-26 頁、108 偵9029 號卷第23-26 頁、108 偵9735號卷第27-30 頁、警卷第15-3 1 頁、108 偵8602號卷第27-29 頁、108 偵9023號卷第25-2 9 頁、108 偵10762 號卷第21- 27頁、警卷第31之1-31之4 頁、108 偵9026號卷第21-27 頁、108 偵9656號卷第29-33 頁、108 偵8603號卷第25-29 頁、108 偵10420 號卷第33-3 6 頁、108 偵10420 號卷第85-86 頁、108 偵8601號卷第81 -88 頁、108 偵10815 號卷第23-30 頁、108 偵10815 號卷 第67-68 頁、本院卷第235 頁),並經證人即被害人宋弦倫 (見108 偵7105號卷第29-31 頁)、證人即告訴人蔡舒伃( 見警卷第87-88 之頁、108 偵8601號卷第67頁、本院卷第26 6 頁)、證人即告訴人吳柏鋐(見警卷第91-93 頁)、證人 即告訴人方進珠(見警卷第102-105 頁)、證人即告訴人蕭 浩丞(見警卷第121-123 頁、108 偵8601號卷第67頁)、證 人即被害人陳坤鴻(見警卷第127-129 頁)、證人即被害人 呂茂吉(見警卷第139-140 頁、108 偵8601號卷第65-66 頁 )、證人彭國富(見警卷第85-86 頁、108 偵8601號卷第66 頁)、證人即被害人劉峻瑋(見警卷第142-144 頁)、證人 即被害人蔡宗軒(見警卷第146-148 頁)、證人即告訴人吳 尚霖(見警卷第150-152 頁)、證人即告訴人施育良(見警 卷第156-158 頁)、證人即告訴人徐英峻(見警卷第160-16 2 頁)、證人即告訴人林敬邦(見108 偵8602號卷第31-32 頁)、證人鄭立偉(見108 偵8602號卷第33-34 頁)、證人 即告訴人呂元裕(108 偵8603號卷第31-37 頁)、證人即告 訴人陳孟萱(108 偵9023號卷第31-41 頁)、證人即告訴人 許家銘(108 偵9024號卷第25-28 頁)、證人即告訴人陳柏 憲(見108 偵9025號卷第25-28 頁)、證人即告訴人曾文宏 (見108 偵9026號卷第29-31 頁、本院卷第266 頁)、證人 即告訴人陳正錡(見108 偵9027號卷第25-27 頁)、證人告 訴人陳韋安(108 偵9028號卷第25-29 頁)、證人即告訴人 游博鈞(見108 偵9029號卷第27-28 頁)、證人即被害人王 憶蕙(見108 偵9655號卷第29-31 頁)、證人即被害人吳萬 輝(見108 偵9655號卷第33-39 頁)、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戴



莉芳(見108 偵9656號卷第35-49 頁)、證人魏啟璋(見10 8 偵9656號卷第53-54 頁)、證人即告訴人張宗達(見108 偵9735號卷第31-33 頁、本院卷第266 頁)、證人即被害人 黃穎偉(見108 偵9735號卷第35-37 頁)、證人即告訴人徐 珮倫(見108 偵9735號卷第39-40 頁)、證人即被害人謝馨 (見108 偵9735號卷第43-47 頁)、證人即被害人劉律佑( 見108 偵9735號卷第49-50 頁)、證人即被害人許志豪(見 108 偵9735號卷第53-55 頁)、證人即被害人張志豪(見10 8 偵9735號卷第57-58 頁)、證人即被害人胡振玉(見108 偵10044 號卷第27-28 頁)、證人即被害人曾讚丁(見108 偵10420 號卷第37-39 頁)、證人即被害人謝昀臻(見108 偵10762 號卷第29-37 頁)、證人即告訴人蕭勝峯(見108 偵10815 號卷第31-32 頁)分別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 證述綦詳;此外,並有下列資料在卷可稽:
關於犯罪事實欄一之㈠部分: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警員李青翰書立之職 務報告(見108 偵7105號卷第23頁)、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 照片9 張(見108 偵7105號卷第33-41 頁)。 關於犯罪事實欄一之㈡至部分: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警員王衍虎林楠凱 書立之職務報告(見警卷第12-14 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四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共5 份(見警卷第31之 5 頁、65-69 頁、79-83 頁、108-133 頁、133-137 頁)、 贓物認領保管單共8 紙(見警卷第88之3 、94、124 、141 、145 、149 、153 、159 頁)、查獲物品翻拍照片共61張 (見警卷第32-50 頁)、監視器翻拍照片共46張(見警卷第 89-90 、97-101、114-1
20、125- 126、130-132 、163-166 頁)、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1 紙(見警卷第106 頁)。 關於犯罪事實欄一之部分: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警員賴丁嘉書立之職 務報告(見108 偵8602號卷第21頁)、臺中市政府第一分局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108 偵8602號卷第35-39 頁 )、贓物認領保管單(見108 偵8602號卷第43頁)、機車托 運服務單翻拍照片(見108 偵8602號卷第55頁)、監視器翻 拍照片10張(見108 偵8602號卷第57-65 頁)、查獲照片2 張(見108 偵8602號卷第67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 獲電腦輸入單(見108 偵8602號卷第69-71 頁)。 關於犯罪事實欄一之部分: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警員林孟儒書立之職



務報告(見108 偵8603號卷第23頁)、監視器翻拍照片3 張 (見108 偵8603號卷第39-41 頁)、被告趙文華至派出所報 到時之穿著照片6 張(見108 偵8603號卷第45-47 頁)、被 告趙文華逃逸路線圖(見108 偵8603號卷第49頁)、被告趙 文華之「游文治精神科診所診斷證明書及轉診單」各1 紙( 見108 偵8603號卷第51-53 頁)。
關於犯罪事實欄一之部分: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合作派出所警員黃興俊書立之職 務報告(見108 偵9023號卷第17頁)、監視器翻拍照片12張 (見108 偵9023號卷第43-53 頁)、贓證物保管收據(見 108 偵9023號卷第57頁)。
關於犯罪事實欄一之部分: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合作派出所警員黃興俊書立之職 務報告(見108 偵9024號卷第17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108 偵9024號卷第29 -33 頁)、贓物認領保管單(見108 偵9024號卷第3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見108 偵9024號卷 第39頁)、監視器翻拍照片5 張及衣著比對圖4 張(見108 偵9024號卷第41-49 頁)。
關於犯罪事實欄一之部分: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警員胡文溱書立之職 務報告(見108 偵9025號卷第19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見108 偵9025號卷第2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 腦輸入單(見108 偵9025號卷第31頁)、贓物認領保管單( 見108 偵9025號卷第33頁)、監視器翻拍照片8 張(見108 偵9025號卷第35-38 頁)。
關於犯罪事實一之部分: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警員方公政書立之職 務報告(見108 偵9026號卷第1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三聯單、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見108 偵9026 號卷第35-39 頁)、監視器翻拍照片4 張、刑案截圖證據照 片2 張(見108 偵9026號卷第41-45 頁)。 關於犯罪事實欄一之部分: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警員廖仕忠書立之職 務報告(見108 偵9027號卷第1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 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見108 偵9027號卷第29頁)、贓物認領 保管單(見108 偵9027號卷第31頁)、監視器翻拍照片12張 (見108 偵9027號卷第33-43 頁)。 關於犯罪事實欄一之部分: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警員李青翰書立之職 務報告(見108 偵9028號卷第1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 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見108 偵9028號卷第31頁)、贓物認領 保管單(見108 偵9028號卷第33頁)、監視器翻拍照片10張 (見108 偵9028號卷第35-43 頁)。 關於犯罪事實欄一之部分: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警員馬加鎧書立之職 務報告(見108 偵9029號卷第21頁)、贓物認領保管單(見 108 偵9029號卷第29頁)、監視器翻拍照片2 張(見108 偵 9029號卷第31-33 頁)、失竊地點地圖(見108 偵9029號卷 第31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各類 案件記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108 偵9029號卷 第35-37 頁)。
關於犯罪事實欄一之、部分: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2 份 (見108 偵9655號卷第41-45 、49-53 頁)、贓物認領保管 單2 份(見108 偵9655號卷第57-59 頁)、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2 紙(見108 偵9655號卷第101-10 3 頁)、監視器翻拍照片27張及偵辦竊盜案之相片5 張(見10 8 偵9655號卷第61-95 頁)、車輛詳細資料表2 紙(見108 偵9655號卷第97-99 頁)、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警員王任嗣 書立之職務報告(見108 偵9655號卷第119 頁)。 關於犯罪事實欄一之部分: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警員林楠凱書立之報 告(見108 偵9656號卷第23-2 5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四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108 偵9656號卷第55 -63 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見108 偵9656號卷第65頁)、贓物認領保管單2 份(見108 偵9656 號卷第67-69 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刑案現場勘 查報告(見108 偵9656號卷第71-73 頁)、失車- 案件基本 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見108 偵9656號卷第75頁)、車輛詳細 資料報表(見108 偵9656號卷第77頁)、監視器翻拍照片14 張、查扣失竊輪胎現場照片1 張(見108 偵9656號卷第79-8 7 頁)。
關於犯罪事實欄一之至部分: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警員吳宜霖書立之職 務報告(見108 偵9735號卷第23頁)、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 細畫面報表(見108 偵9735號卷第41頁)、第四分局刑案照 片54張(見108 偵9735號卷第59-111頁)、車輛詳細資料報 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3 紙(見108 偵9735號卷第113-123



頁)。
關於犯罪事實一之部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 分駐所警員廖仕忠書立之職務報告(見108 偵10044 號卷第 21頁)、刑事案件照片6 張(見108 偵10044 號卷第29-33 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輸入單(見108 偵10044 號卷第35頁)。
關於犯罪事實欄一之部分: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警員吳曲偉書立之報 告(見108 偵10420 號卷第31頁)、趙文華竊盜案自用小貨 車NT-5978 號翻拍照片4 張(見108 偵10420 號卷第49-5 1 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見108 偵10420 號卷第63- 67頁)。 關於犯罪事實欄一之部分: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合作派出所警員黃興俊書立之職 務報告(見108 偵10762 號卷第19頁)、監視器翻拍照片28 張(見108 偵10762 號卷第39-59 頁)。 關於犯罪事實一之部分: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見108 偵10815 號卷第33-37 頁)、贓物認領保管單(見 108 偵10815 號卷第41頁)、監視器翻拍照片及查獲照片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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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苑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誠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