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08年度,96號
TCDM,108,撤緩,96,2019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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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撤緩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湯志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8年度
執聲字第1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志揚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89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 4月及3月(判3次),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緩刑5年,並應依本院104年度司中調字第1276號調解程序筆 錄所載內容履行賠償義務,賠償被害人鍾政宏新臺幣(下同 )166萬元,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確定在案,惟經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合法通知受刑人應按時將給 付收據檢送到署,受刑人於104 年12月15日檢送後即未再將 收據檢送到署,嗣被害人於106年9月19日以陳報狀向臺中地 檢署表示受刑人未依約還款,欲聲請撤銷緩刑,經傳喚受刑 人到署,受刑人表示於106年3月開始沒有還款,並表示會將 賠償資料及款項補齊並補呈後,迄今皆未將資料檢送到署, 被害人於108年3月22日再次以陳報狀表示受刑人未依約履行 賠償,亦多次催繳受刑人無效,聲請撤銷緩刑等語,經臺中 地檢署於108年4月16日、5月7日合法送達傳喚受刑人,均未 到署說明,足認受刑人並未改過遷善,並已動搖原判決認定 受刑人深具悔意而與緩刑宣告之基礎,且無從認原緩刑之宣 告得收其預期效果及保障被害人權益。綜上,本件受刑人顯 非偶蹈法網或對其前犯有所悔悟,自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已 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二、按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刑事訴訟法 第456 條前段固有明文,惟仍以受判決之主體存在為前提, 倘受刑人於執行期間內死亡,主體既已失其存在,自無從繼 續執行該裁判。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8 年6月6日死亡,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本件受判決及刑罰執行 主體既已失其存在,自無從執行刑罰,是檢察官聲請撤銷緩 刑宣告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洪瑞隆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家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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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