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相字第
227 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8 年度聲沒字第165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玖捌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警員於民國108 年1 月28日,受理民眾報案前往臺中市○區○○路000 號2 樓處理民眾黃旭宏死亡(死亡原因鑑驗中)乙案,在該房間 內查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送驗淨重0.1009公克、驗餘 淨重0.0987公克),屬違禁物品,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108 年2 月25日草療鑑字第1080200120號鑑驗書在卷可憑,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另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有理 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 ,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45 5 之36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民眾黃旭宏因不明原因死亡(鑑驗中),經警據報前 往處理而在其上址房間內查扣疑似海洛因1 包等情,有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處理相驗案件初部調查報告暨報驗書 、現場照片在卷可憑(見相驗卷第5 、13至20頁)。又為警 扣得之海洛因1 包,經送鑑驗結果,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成分(送驗淨重0.1009公克、驗餘淨重0.0987公克),此 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 年2 月25日草療鑑字第000000 0000號鑑驗書附在相驗卷可稽。而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明定列管,屬違 禁物,且因包裝袋與海洛因無法淅離,亦應視為毒品,故扣 案海洛因1 包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四、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之36條第2 項, 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司立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