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08年度,18號
TCDM,108,原易,18,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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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原易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彥辰(原名黃清秋)




      黃清月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彥辰(原名黃清秋)、被告黃清 月與黃依君黃清輝(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為兄妹關 係,黃依君之女友林雪晴與告訴人洪嘉隆之友人陳建宏於民 國107 年1 月2 日凌晨零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 0 段000 號檳榔攤,因刺青費用發生口角,王柏文在電話中 聯絡告訴人洪嘉隆到場排解糾紛,告訴人洪嘉隆王偉華周堉民及不詳姓名之友人多人到場後,王偉華手持木棒、告 訴人洪嘉隆手持鋁棒下車,與林雪晴等人一言不合,周堉民 恐引發衝突,先取回鋁棒,被告黃彥辰、被告黃清月及黃清 輝恐其妹黃依君在人群中遭棍棒所傷,遂由被告黃彥辰奪下 周堉民手中之鋁棒,黃清輝奪下木棒,嗣被告黃彥辰、被告 黃清月竟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將告訴人洪嘉隆壓制在地上 欲加以教訓,遭黃依君阻擋後,遂以手打及腳踢之方式毆打 告訴人洪嘉隆,致告訴人洪嘉隆受有頭部外傷、臉部擦傷、 瘀傷、背痛、第五尾椎棘狀突閉鎖性骨折、肢體多處擦傷之 傷害。案經告訴人洪嘉隆提起告訴後,公訴人認被告黃彥辰 及被告黃清月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而前 開罪名,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 人洪嘉隆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為憑 ,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燕瑩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起算。 書記官 黃俞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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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