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交易字,108年度,20號
TCDM,108,原交易,20,2019062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原交易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雪琴


被   告 李庭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
第48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鄭雪琴李庭宇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認被告等均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被告2 人與告 訴人李庭宇鄭雪琴業於民國108 年4 月29日在本院臺中簡 易庭調解成立,告訴人復分別於同年6 月17日、同年6 月7 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上開調解程序筆錄2 份及聲請撤回告 訴狀2 紙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