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8年度,198號
TCDM,108,交附民,198,2019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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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98號
原   告 邱○愷


法定代理人 邱德瑋
原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朱美燕
被   告 許智堯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玠
訴訟代理人 呂穎昌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538號),經
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 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附帶民事 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 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共同 侵權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自得對之一併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最高法院71年台附字第5號判例意旨參照)。二、經查,本件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刑事部分 之被告許智堯因前揭案由欄所載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邱○ 愷、朱美燕對渠等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許 智堯之刑事部分,經本院以108年度交易字第538號判決有罪 ,而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雖非上開刑事案件 之被告,然本件原告等既係主張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應負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之僱用人責任,即依民 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揆諸上揭判例意旨,被告三商美邦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仍得為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又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確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而有移送本院民事庭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林秀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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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