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8年度,861號
TCDM,108,交易,861,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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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8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怡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
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怡廷於民國107年10月23日晚上,騎 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南區國光路 由南門路往大明路方向行駛,嗣於同日晚上8時11分許,行 經臺中市南區國光路與忠明南路交岔路口,本應注意車前狀 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之情形又無不能 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追撞前方由羅銘華騎乘之車 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羅銘華倒地而受有左側 尺骨肱骨聯合半脫位之傷害。。因認被告陳怡廷涉有(修正 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陳怡廷經檢察官以(修正前)刑法 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嫌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 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被告陳怡廷與告訴人羅銘華調 解成立,並賠償告訴人羅銘華,告訴人羅銘華於本院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爰不經 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翊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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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