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8年度,815號
TCDM,108,交易,815,2019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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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8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暉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7530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又法院諭知不 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同法第307 條亦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何秝嫻告訴被告鄭暉耀過失傷害案件,檢 察官認為被告係觸犯(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 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但 告訴人與被告業已於民國108 年6 月19日調解成立,並經告 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臺中市太平區 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根據上述 說明,本院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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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